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5〕12号)等规章和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掌握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的标准化状况,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意义
开展现有内河运输船舶的认定工作,及时掌握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和船舶标准化率,能够为“十三五”继续开展船型标准化工作打下基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运输效能,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实现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
——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
——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重新核发工作,并按认定结果进行标注。
三、组织领导
珠江和闽江水系船型标准化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现有船舶认定和统计的有关统筹协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单位根据《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中职责分工,推进各自应承担工作任务的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技术保障专家组,由中国船级社武汉规范研究所(以下简称“武汉规范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对认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技术要求
(一)认定范围
2015年3月31日(含,下同)前建造完工、经营范围(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下同)在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水系“三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闽江干流水域内的内河干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自卸砂船等运输船舶。
(二)标准适用条件及认定要求
1.主尺度系列标准
(1)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2012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经营范围航经西江航运干线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集装箱船和自卸砂船等运输船舶,其主尺度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94号)的要求。
(2)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2013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经营范围航经珠江水系“三线”船闸的干散货船、液货船和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其主尺度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珠江水系“三线”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2号)的要求。
(3)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标准
2013年4月1日以后开工建造的,经营范围航经闽江干流船闸的干散货船、自卸货船、集装箱船等运输船舶,其主尺度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闽江干流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71号)的要求。
(4)经营范围航经西江航运干线、珠江水系“三线”和闽江干流船闸的现有船舶,但开工建造时间早于公告生效时间的,应对其是否符合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验证。
(5)经营范围不航经西江航运干线、珠江水系“三线”和闽江干流船闸的现有船舶,没有主尺度系列标准要求,仅记录其主尺度。
2.燃料消耗、CO2排放(以下简称“能效指标”)标准
2012年7月1日后开工建造的,400总吨以上,以柴油机作为主推进动力的经营范围在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水系“三线”和闽江干流水域内的干散货船、集装箱船(含集散两用船)、油船(含油化两用船),其能效指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6-2012)和《营运船舶CO2排放限值及验证方法》(JT/T 827-2012)的限值要求。
前述船舶以外的其它运输船舶,没有指标限值要求,仅计算其指标值。
(三)认定结果的分类表述
1.主尺度系列标准认定结果分类表述
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符合YYYY年版XXXX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如“该船符合2012年版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
在主尺度系列标准生效之日前开工建造的船舶,营运范围航经相应船闸且不符合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在标准船型主尺度标准生效前建造”;营运范围不航经船闸且不符合任何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尚无相应的主尺度标准要求”。
在主尺度系列标准生效之日后开工建造的船舶且不符合任何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要求的,认定结果为“该船为非过闸船舶(不得通过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上游“三线”船闸或不得通过闽江干线船闸”。
2.“能效指标”认定结果分类表述
符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符合2012年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不符合的,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不符合2012年版能效指标限值要求”。
没有能效指标限值要求的船舶,认定结果表述为“该船尚无能效指标限值要求”。
五、评估认定系统开发
1.评估认定系统
由武汉规范所开发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认定系统,集成数据预处理、数据导入、航速预报、主尺度判定、能效判定、评估结果导出等功能,其主要模块包括主尺度判定模块、能效指标判定模块、航速预报模块。其中,航速预报模块根据典型代表船的实船功率~航速曲线,通过船机桨匹配研究开发完成,以此作为确定现有船能效计算航速的主要方法。船舶之前做过船模试验或实船试验的,可提供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来确定航速;船舶之前未做过试验而船东自愿进行实船试验的,也可通过实船试验来确定航速。
2. 典型代表船实船试验
各省级船检机构负责协调安排典型代表船进行实船试验(参试船舶为400总吨以上船舶,船型须包括干散货船、集装箱船、液货船等不同船型和不同吨位级,相关测试费用由各省级船检机构承担),武汉规范所负责测试的技术支持工作,长江航运科学研究所承担具体测试工作。各省级船检机构会同相关测试单位制定测试方案,为测试单位开展测试提供工作便利,并派员参加试验,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选取代表船数量:广东海事局负责协调安排6艘代表船进行实船试验;
广西区港航管理局负责协调安排6艘代表船进行实船试验;
福建省港航管理局负责协调安排2艘代表船进行实船试验;
贵州和云南400总吨以上船舶较少,暂不要求进行实船试验。
六、认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1.2015年9月30日前,各省级船检机构会同实船测试单位完成代表船的测试工作,并向武汉规范所提供相关测试报告。
2.2015年10月31日前,武汉规范所完成《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船舶标准化评估认定系统》的研发并交付各省级船检机构和中国船级社相关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船检机构”)使用(研发经费由珠航局和有关省级船检机构承担)。
3.2015年11月15日前,船检机构汇总本方案认定范围内的船舶数据信息,填制《数据采集表》(采集的数据及说明见附表),并将现有船舶相关数据导入《珠江和闽江水系现有船舶标准化评估认定系统》,完成现有船舶标准化初步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报珠航局。
4.2015年11月30日前,珠航局组织对船检机构填报的船舶基本参数进行抽样检查,对标准化初步认定结果进行抽样复查,向船检机构反馈检查和复查结果。
5.2015年12月10日前,珠航局公示标准化认定结果。
6.2015年12月31日前,珠航局组织技术专家会同船检机构,对存有疑议的船舶,完成相关数据的核实与标准化的复核认定。
7.2016年1月15日前,珠航局正式向社会公布认定结果。
8.2016年4月30日前,依据公布的认定结果,具有核发权限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逐船标注工作,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和“能效指标”的认定结果应分别标注在《船舶营业运输证》变更记录空白处。
9.2016年5月15日前,各省级船检机构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完成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结果的统计分析与认定工作总结,报珠航局。
七、其他
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是推进珠江和闽江水系船型标准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工作进行倒计时安排并落实到人,按照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按照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关于建立2015年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水运国内函[2015]63号)和珠航局开展督查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珠航局将对各单位的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工作开展督查。
2015年4月1日后新建、改造的船舶,应符合《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要求,各级船检机构进行船舶检验时应明确告知经营范围在西江航运干线、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珠江水系“三线”、闽江干流水域内的船舶应符合能效指标的要求。对不符合能效指标体系的船舶,应要求船主签署知悉情况书。船检机构应在发放船舶检验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船舶是否符合能效指标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发布,无门户网站的可将信息转由珠航局代为发布。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对2015年4月1日后新建、改造的船舶,应参照现有船舶的方式在《船舶营业运输证》注明船舶标准化符合情况。对未在船检机构门户网站发布信息的船舶,应向船检机构核实情况,船检机构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