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是第十一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主题是统筹发展和安全,护航“十五五”新征程。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基本要求。
它不只是国家的事、部门的事,更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今天,我们一起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筑国家安全法治防线。
国家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出我们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将每年4月15日确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国家安全?
201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国家安全涵盖领域
国家安全包括以下方面,这些领域共同构成了国家安全的整体框架,确保国家的稳定与发展: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极地安全、生物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权利
1. 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 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致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3. 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危害国家安全案例警示
年轻干部保密意识不足导致泄密
某机场新入职的调度人员韩某,工作期间接触到有关内部调度、警戒等方面的涉密文件。初次看到涉密文件,韩某感到十分新鲜,便对3份文件进行拍照,留存于私人手机中。当晚,韩某看到中学同学微信群中有人讨论相关问题,出于炫耀心理,便将其拍摄的3份文件发送至该微信群,导致文件在多个微信群中传递,并被发送至短视频平台。最终,韩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措施手段,是筑牢国家安全屏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我们要用动态的、发展的、可持续的眼光把握安全保密工作,夯实安全保密基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安全保密保障。
国家安全举报电话
12339,是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电话。公民和组织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请拨打举报电话12339向属地国家安全局报告;或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互联网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 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相关国家机关、组织会立即移送属地国家安全局处理。
参考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广州保密"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