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国内、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规,经交通运输部同意,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集中开展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进行备案的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船舶的营运资格。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或已备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省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及其运营船舶信息)。
二、核查内容
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以及营运船舶的营运资格保持情况;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备案情况;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情况;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经营者对于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领域: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满足相应的从业条件要求;经营者自有和控制船舶运力情况(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红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经营者及其营运船舶的经营状况以及违规违章记录;国际船舶运输企业是否已依法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国际及港澳航运业务——国际统计业务上报——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相关统计信息;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2024年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依据及流程》(附件1),认真组织开展好年度核查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工作中严格遵守各项纪律,对在核查中知悉的经营者商业和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存。
(二)加强重点领域深入排查。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本次核查活动中,要对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24〕225号)要求,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与履职、是否存在接受“挂靠”等情况深入开展排查。对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填写《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2)(海务机务管理工作委托代管的水路运输经营者也要排查,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应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认真配合);对国际及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逐家企业核查后填写《国际、内地与港澳间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附件10)。
(三)做好总结报送工作。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2024年5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核查工作总结(一式两份,应包括年度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抽查情况、工作成效、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有关汇总数据较上一年变化率超5%的应说明原因)、相关附件(附件5—8、附件9—13,各表格应通过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核查”栏目上报)报部,并将辖区内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的《核查报告书》(包括附件,应为管理部门盖章版本)及《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2024年专项核查情况表》(应为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版本)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sysgnc@mot.gov.cn。没有符合本通知要求核查对象的省份亦请书面反馈。
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各有关省(区、市)还应将长江、珠江水系和琼州海峡有关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分别报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广东、广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区)将本省份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经营者年度核查情况同时报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本通知中的附件不随文印刷,电子文件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下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