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福建省(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等文件要求,逐步规范辖区水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辖区水运治理能力和水平,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7]12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行政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简称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所属机构在开展水路运输市场、水运建设市场和安全生产行政检查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含专家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市场主体),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视情况随机抽取专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并做好抽查结果运用的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坚持“统筹安排、随机抽查、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施行动态管理,珠江航务管理局根据抽查工作相关要求并结合抽查工作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修改“一单、两库、一细则”的相关内容。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关职责等确定。
第七条 “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市场主体)、抽查方式、抽查部门、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标准、工作流程、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事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开展的行政检查事项,以及面向企业、个人、项目、产品等市场主体开展的重点工作督查、集中整治、专项整治等监管活动和监管事项。具体抽查事项由珠江航务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可采用摇号、抽签等方式在相应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逐步建立电子“摇号”功能和程序。当抽取的检查人员存在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等依法应予回避的情形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重新抽取。除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外,同一年度中已被抽查的检查对象,不再作为本次抽查的对象。
抽查对象(市场主体)和检查人员(含专家)的抽取应建立随机抽取工作台账,抽取结果由相关部门人员(不低于2人)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双随机”抽查可采取实地检查或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开展实地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并应通过制作检查记录表或采用照片、音像视频等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检查记录表应经检查人员、检查对象(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开展书面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表或提供照片、音像视频等资料。
第十一条 抽查部门应根据珠江航务管理局职责分工和《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检查清单及责任清单》所明确的责任主体确定。
第十二条 “双随机”抽查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内容应根据珠江航务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实际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等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双随机”抽查标准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行业管理要求等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流程应根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及抽查工作要求研究确定。
第十六条 “双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根据监管工作实际情况和执法力量、条件等合理确定,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涉及重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和区域,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可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应根据珠江航务管理局监管和执法职责,摸清底数,对照“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针对每个抽查事项建立一个或多个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包括企业名录库、项目名录库和个人名录库。企业名录库应包括全部作为检查对象的企业的入库序号、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地址、企业规模、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经营资质、联系方式等信息;项目名录库应包括全部作为检查对象的项目入库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法人)、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个人名录库应包括全部作为检查对象的人员入库序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从业简历、个人资质等信息。市场主体名录库中应附有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双随机”抽查应根据“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所确定的抽查事项,并结合行业管理的特点和专业要求,建立相应的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在职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并分别下设水路运输子库、水运建设子库和安全生产子库等。在职人员名录库应选取珠江航务管理局、相应区域地市级及以上水运行政管理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专家名录库应选取可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行业内外专家组成。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全部入库人员的入库序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职务职称、所学专业、从事专业、从业简历、专业特长、个人资质等信息,并附有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在职人员名录库入库人员应具有水路运输市场、水运建设市场或安全生产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控制在60岁以内;专家名录库入库人员应具有水路运输市场、水运建设市场或安全生产管理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规政策,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年龄原则上控制在70岁以内。
第二十二条 珠江航务管理局“双随机”检查人员名录库(含专家库)可与交通运输部及相关司局所建立的检查人员名录库(含专家库)同时使用。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
第二十三条 “双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对象(市场主体)、抽查范围、抽查时间等。
第二十四条 开展“双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检查报告并及时向检查对象(市场主体)反馈检查结果。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并附检查记录表及必要的现场照片、音像视频等检查材料。对需要检验检测或复检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检测或复检,并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抽查资料的归档应符合珠江航务管理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相关联的抽查事项可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进行“双随机”抽查,并可与全面普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点督查等常规监管方式有机结合。
第五章 抽查结果公开与运用
第二十七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及时在珠江航务管理局政府网站的“双随机”抽查专栏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基本信息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过程、检查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现场整改情况、其他处理意见和要求等,并附必要的现场照片、音像视频等检查材料。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抽查事项和抽查结果,应严格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调整抽查结果公布的方式和范围。
第三十条 对“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实行专项督办。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当场纠正的,检查人员应当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不能当场纠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抽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反馈。对抽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对抽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纳入交通运输部相关信用体系或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可实现互联互通的“双随机”抽查结果数据库,以加强数据的分析与运用,强化对水路运输市场和水运建设市场的风险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管理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