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运输发〔2025〕108号
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现予以印发。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25年9月25日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安全生产
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珠江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和事故教训汲取,加强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
本办法所称的警示,是指珠航局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向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发出的提醒告诫。
本办法所称的约谈,是指珠航局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开展的安全生产督促整改谈话。
本办法所称的挂牌督办,是指珠航局督促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暴露的问题或不足进行整治。
第三条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不替代或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章 警 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实施警示:
(一)上级实施行业警示的;
(二)发生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三)发生影响恶劣的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险情或突发事件的;
(四)连续发生事故或经研判安全生产苗头性、趋势性问题突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
(五)其他需要警示的情形。
第五条警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有关工作要求等。
(一)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险情或突发事件基本情况、航运安全生产形势等;
(二)主要问题包括:事故险情暴露出人员、设备设施、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三)工作要求包括:思想认识、管理措施、应急处置等。
第三章 约 谈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水路运输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一)上级要求进行约谈的;
(二)发生涉险人数较多的涉险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四)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中,组织不认真、排查整改不到位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珠航局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约谈要求。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参加人员,准备约谈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教训汲取、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约谈由珠航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持,约谈程序包括:
(一)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有关问题;
(二)被约谈单位陈述说明约谈事项、整改措施、工作计划;
(三)质询有关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约谈可邀请新闻媒体列席,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珠航局形成约谈纪要后印发被约谈单位,视情抄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应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完成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珠航局。
第四章 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水路运输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督办:
(一)上级交办的挂牌督办事项;
(二)警示、约谈提出需限期完成整改、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整治的;
(三)事故险情造成重大社会舆情,问题整改任务重、难度大的;
(四)发生性质恶劣一般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情形。
第十四条符合上述情形的,珠航局及时实行挂牌督办,被挂牌督办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挂牌督办通知内容包括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整改期限、挂牌周期等。挂牌督办相关情况应在珠航局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整改方案自收到督办通知起30日内报珠航局。整改方案应包括目标任务、责任部门(人)、整改措施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被挂牌单位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工作开展情况,直至摘牌核销。
第十七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应将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将整改情况报珠航局,提出核销申请。
整改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问题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治理措施及实施情况;
(三)治理效果及整改评估;
(四)预防措施。
涉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通报,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珠航局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对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提出核销意见。同意核销的予以核销;不同意核销的,告知理由,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被挂牌督办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当说明原因,制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并报珠航局。
第二十条珠航局在跟踪督导或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被挂牌督办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或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发生重特大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等情形,按照规定由上级部门进行约谈、挂牌督办的,珠航局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路运输经营单位是指由珠航局许可从事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珠航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或同时实施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