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26日
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保通保畅
协调联动机制
为应对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过于集中的突发情况,进一步做好待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强化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工作要求,结合西江航运干线船闸实际运营情况,建立本机制。
一、总体要求
通过建立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保通保畅统一管控、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现场指挥、协调联动、值班值守、总结评估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应对待闸船舶过于集中的突发情况,加强船舶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运输船舶过闸行为,不断提高船舶过闸效率,有效疏导滞航船舶,保障水路运输大通道安全畅通有序。
二、组织体系
(一)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
1.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主要领导。
副组长:珠航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分管领导。
成员:珠航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2.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
主任:珠航局分管领导。
副主任:珠航局相关领导。
成员:珠航局、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东海事局、广西海事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云浮市交通运输局、南宁市交通运输局、梧州市交通运输局、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广东省西江航道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肇庆海事局、云浮海事局、南宁海事局、梧州海事局、贵港海事局负责人,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船闸运营管理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珠航局。
(二)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工作;
(2)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负责做好第一类、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的现场指挥工作;
(4)根据保通保畅工作需要,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究制定协调联动的重大措施;
(5)负责与水利、电力等相关单位的联系沟通,有效保障通航用水需求,共同做好船舶过闸协调联动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第一类、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的总结评估工作;
(7)研究决定西江航运干线待闸船舶协调联动相关重大事项。
2.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和指令,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执行情况;
(2)负责做好第三类、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的现场指挥工作;
(3)负责对待闸船舶过于集中情况信息进行核实、分析和评估,根据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向领导小组提出待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建议。
(4)根据保通保畅工作需要,组织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工作。
(5)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配合开展第三类和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第三类、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的总结评估工作。
三、信息共享
(一)信息收集。
当相关船闸可能出现待闸船舶过于集中并达到一定数量限值时,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船闸运营管理分公司(以下简称船闸运营分公司)及时开展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核实工作。
(二)信息报送。
船闸运营分公司及时将所收集和核实的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报送的方式可采用微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内容包括船闸名称、近坝段待闸船舶数量、预报到船舶数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下航道最小水深、船舶通航最大允许吃水、超吃水待闸船舶数量、船闸运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要求向上级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三)信息公开。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船闸运营分公司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发布相关信息,发布信息内容见附件1《协调联动信息发布表》。
(四)信息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船闸运营分公司报送的信息做好记录和留存,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分析、评估,并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建议。
四、船舶滞航情形划分
(一)船闸上下游待闸船舶数量限值。
为划分船舶滞航的不同情形,有针对性地采取协调联动措施,根据各梯级船闸上下游船舶锚泊情况,提出船闸上下游报到待闸船舶数量限值。具体如下:
1.长洲船闸1000艘;
2.桂平船闸700艘;
3.贵港船闸600艘;
4.西津船闸500艘;
5.邕宁船闸500艘。
(二)第一类船舶滞航情形。
当西江航运干线相邻4个梯级船闸的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同时超过限值并持续48小时时,为第一类船舶滞航情形;当其中任意一个梯级船闸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低于限值并持续24小时时,不再作为第一类船舶滞航情形。
(三)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
当西江航运干线相邻3个梯级船闸的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同时超过限值并持续48小时时,为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当其中任意一个梯级船闸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低于限值并持续24小时时,不再作为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
(四)第三类船舶滞航情形
当西江航运干线相邻2个梯级船闸的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同时超过限值并持续48小时时,为第三类船舶滞航情形;当其中任意一个梯级船闸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低于限值并持续24小时时,不再作为第三类船舶滞航情形。
(五)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
当西江航运干线1个或不相邻的2个、3个梯级船闸的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超过限值并持续48小时时,为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当已报到待闸船舶数量低于限值并持续24小时时,不再作为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
五、协调联动措施
(一)第一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措施。
1.领导小组印发协调联动文件,领导小组负责人赴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现场会商,分析研判过闸船舶滞航发展趋势,开展协调联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其他成员按照领导小组要求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协调联动有关工作;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船闸运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岗值班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做好各专项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并做好信息核实、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最新情况,做好协调联动的具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在岗值班并按职责安排专人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船闸所在地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运营情况检查力度,强化运输船舶生产作业管控。各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组建水路运输专项工作组,增派巡查人员,每12小时至少开展一次滞航船舶巡查工作,指导航运企业进一步增加运输船舶检查和巡查频次、全面加强运输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严格落实超吃水船舶过闸管控措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涉及启用锚泊区范围内的所属相关航道机构,在航道水深可能达不到航道维护水深标准的情况下,每1小时发布一次重点航段最小水深通报。各相关航道机构组建航道专项工作组,加强航道运行情况督查;加强对重点航段水深监测和航道助航设施巡查工作,每4小时开展1次遥测遥控巡查,特殊情况随时开展现场巡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根据水情通报情况,及时发布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港口管理单位落实过闸船舶港口装载管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超吃水船舶减载区域,做好船舶减载巡查工作;各相关港口管理单位组建港口专项工作组,增派巡查人员,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指导港口企业进一步增加在港船舶装卸情况检查和巡查频次、全面加强在港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
6.船闸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加强对船闸管理区域水上交通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组建海事专项工作组,增派执法人员,每12小时开展至少1次船舶航行秩序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船舶正常有序通航。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超吃水船舶管控,全面加强航行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7.船闸运营分公司根据待闸船舶实际情况及发展态势,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及时转发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文件、航道最小水深通报、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舶航行和管控通告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
(2)每4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坝段锚泊地待闸船舶数量、预报到船舶数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下航道最小水深、船舶通航最大允许吃水、超吃水待闸船舶数量、船闸运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信息,并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发布《协调联动信息发布表》等有关信息。
(3)对符合吃水要求的船舶,实施近坝段锚泊地报到管理,其他锚泊区实施预报到管理。明确启用的远坝段锚泊区、备用锚泊区、远距离备用锚泊区和支线锚泊区范围及相关要求(见附件2西江航运干线各梯级船闸上下游锚泊区划参考表)。
(4)按照动态调整、总量控制的原则,对过闸船舶实行分段锚泊管理,实施上下游相关港口、干线上下游锚泊区和支线锚泊区待闸船舶调度管控措施,对相邻梯级船闸过闸船舶实施管控。
(5)根据船闸上下游航道水深情况,适时调整已报到过闸船舶允许吃水,严格禁止超吃水船舶过闸。
(6)在上下行待闸船舶数量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船闸倒闸运行;根据待闸船舶滞航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关在建工程采取停工措施的建议。
(7)加强船舶过闸运行管理,提高船舶过闸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按排号、看吃水”的原则调度船舶有序过闸。
8.相关船闸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船闸运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闸室和引航道水深监测,发现淤积及时清除;加强船舶过闸现场管理,维护船舶过闸秩序。与船闸运营分公司保持沟通联系,出现影响船闸正常调度的情形及时向船闸运营分公司报告。
(二)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措施。
1.领导小组印发协调联动文件,领导小组负责人赴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现场会商,分析研判过闸船舶滞航发展趋势,开展协调联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按要求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协调联动有关工作;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管负责人和船闸运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在岗值班并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做好各专项工作组的协调工作并做好信息核实、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最新情况,做好协调联动的具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在岗值班并按职责安排专人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船闸所在地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加大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运营情况检查力度,强化运输船舶生产作业管控。各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视情况组建水路运输专项工作组,增派巡查人员,每24小时至少开展一次滞航船舶巡查工作,指导航运企业增加运输船舶检查和巡查频次、加强运输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严格落实超吃水船舶过闸管控措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辖区涉及启用锚泊区范围内的所属相关航道机构,在航道水深可能达不到航道维护水深标准的情况下,每2小时发布一次重点航段最小水深通报。各相关航道机构视情况组建航道专项工作组,加强航道运行情况督查;加强对重点航段水深监测和航道助航设施巡查工作,每8小时开展1次遥测遥控巡查,特殊情况随时开展现场巡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根据水情通报情况,及时发布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各相关港口管理单位落实过闸船舶港口装载管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超吃水船舶减载区域,做好船舶减载巡查工作;各相关港口管理单位视情况组建港口专项工作组,增派巡查人员,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指导港口企业增加在港船舶装载情况检查和巡查频次、加强在港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
6.船闸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加强对船闸管理区域水上交通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视情况组建海事专项工作组,增派执法人员,每12小时开展至少1次船舶航行秩序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船舶正常有序通航。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超吃水船舶管控,加强航行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7.船闸运营分公司根据待闸船舶实际情况及发展态势,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及时转发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文件、航道最小水深通报、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舶航行和管控通告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
(2)每6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坝段锚泊地待闸船舶数量、预报到船舶数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下航道最小水深、船舶通航最大允许吃水、超吃水待闸船舶数量、船闸运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信息,并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发布《协调联动信息发布表》等有关信息。
(3)对符合吃水要求的船舶,实施近坝段锚泊地报到管理,其他锚泊区实施预报到管理。明确启用的远坝段锚泊区、备用锚泊区和远距离备用锚泊区范围及相关要求。
(4)按照最大程度限行的原则,对过闸船舶实行分段锚泊管理,实施上下游相关港口和远坝段锚泊区、备用锚泊区、远距离备用锚泊区预报到船舶调度管控措施,视情况对相邻梯级船闸过闸船舶实施管控。
(5)根据船闸上下游航道水深情况,适时调整已报到过闸船舶允许吃水,严格禁止超吃水船舶过闸。
(6)在上下行待闸船舶数量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船闸倒闸运行;根据待闸船舶滞航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关在建工程采取停工措施的建议。
(7)加强船舶过闸运行管理,提高船舶过闸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按排号、看吃水”的原则调度船舶有序过闸。
8.相关船闸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船闸运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闸室和引航道水深监测,发现淤积及时清除;加强船舶过闸现场管理,维护船舶过闸秩序。与船闸运营分公司保持沟通联系,出现影响船闸正常调度的情形及时向船闸运营分公司报告。
(三)第三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措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协调联动文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赴现场指挥,视情况派出专项工作组赴现场配合开展协调联动工作,组织开展现场会商,分析研判过闸船舶滞航发展趋势,开展协调联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按要求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协调联动有关工作;广西西江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和船闸运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保持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做好信息核实、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最新情况,做好协调联动的具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职责安排专人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船闸所在地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加大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运营情况检查力度,强化运输船舶生产作业管控。各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每36小时至少开展一次滞航船舶巡查工作,指导航运企业增加运输船舶检查和巡查频次、加强运输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严格落实超吃水船舶过闸管控措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辖区涉及启用锚泊区范围内的所属相关航道机构,在航道水深可能达不到航道维护水深标准的情况下,每4小时发布一次重点航段最小水深通报。各相关航道管理单位加强对重点航段水深监测和航道助航设施巡查工作,每12小时开展1次遥测遥控巡查,特殊情况随时开展现场巡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根据水情通报情况,及时发布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港口管理单位落实过闸船舶港口装载管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超吃水船舶减载区域,做好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指导港口企业增加在港船舶装载情况检查和巡查频次、加强在港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
6.船闸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加强对船闸管理区域水上交通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每24小时开展至少1次船舶航行秩序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船舶正常有序通航。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超吃水船舶管控,加强航行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7.船闸运营分公司根据待闸船舶实际情况及发展态势,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及时转发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文件、航道最小水深通报、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舶航行和管控通告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
(2)每8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坝段锚泊地待闸船舶数量、预报到船舶数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下航道最小水深、船舶通航最大允许吃水、超吃水待闸船舶数量、船闸运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信息,并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发布《协调联动信息发布表》等有关信息。
(3)对符合吃水要求的船舶,实施近坝段锚泊地报到管理,其他锚泊区实施预报到管理。明确启用的远坝段锚泊区和备用锚泊区范围及相关要求。
(4)按照较大程度限行的原则,对过闸船舶实行分段锚泊管理,实施上下游相关港口和远坝段锚泊区、备用锚泊区预报到船舶调度管控措施,视情况对相邻梯级船闸过闸船舶实施管控。
(5)根据船闸上下游航道水深情况,适时调整已报到过闸船舶允许吃水,严格禁止超吃水船舶过闸。
(6)在上下行待闸船舶数量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船闸倒闸运行;根据待闸船舶滞航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关在建工程采取限制施工措施的建议。
(7)加强船舶过闸运行管理,提高船舶过闸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按排号、看吃水”的原则调度船舶有序过闸。
8.相关船闸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船闸运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闸室和引航道水深监测,发现淤积及时清除;加强船舶过闸现场管理,维护船舶过闸秩序。与船闸运营分公司保持沟通联系,出现影响船闸正常调度的情形及时向船闸运营分公司报告。
(四)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措施。
1.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协调联动文件,派专人赴现场组织开展现场会商,分析研判过闸船舶滞航发展趋势,开展协调联动的指挥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按要求赴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协调联动有关工作;船闸运营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在现场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保持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做好信息核实、分析、评估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最新情况,传达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做好协调联动的具体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按职责安排专人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3.船闸所在地地(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加大辖区内水路运输船舶运营情况检查力度,强化运输船舶生产作业管控。各相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每48小时至少开展一次滞航船舶巡查工作,指导航运企业加强运输船舶检查和巡查,加强运输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落实超吃水船舶过闸管控措施。
4.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广东省航道事务中心辖区涉及启用锚泊区范围内的所属相关航道机构,在航道水深可能达不到航道维护水深标准的情况下,每8小时发布一次重点航段最小水深通报。各相关航道管理单位加强对重点航段水深监测和航道助航设施巡查工作,每24小时开展1次遥测遥控巡查,特殊情况随时开展现场巡查。
5.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根据水情通报情况,及时发布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相关港口管理单位落实过闸船舶港口装载管控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划定超吃水船舶减载区域,做好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每天开展不少于一次船舶减载巡查工作,指导港口企业加强在港船舶装载情况检查和巡查,加强在港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生产作业管理。
6.船闸所在地海事管理部门根据协调联动工作要求及时发布航行警(通)告,加强对船闸管理区域水上交通通航秩序的监督管理,每48小时开展至少1次船舶航行秩序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开展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维护船舶正常有序通航。船闸上下游各相关海事管理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超吃水船舶管控,做好航行船舶在协调联动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7.船闸运营分公司根据待闸船舶实际情况及发展态势,采取下列措施:
(1)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及时转发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文件、航道最小水深通报、港口出港船舶吃水指导信息、船舶航行和管控通告等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
(2)每12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近坝段锚泊地待闸船舶数量、预报到船舶数量、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坝下航道最小水深、船舶通航最大允许吃水、超吃水待闸船舶数量、船闸运行情况和采取的相关措施等信息,并通过联合调度指挥平台及信息系统发布《协调联动信息发布表》等有关信息。
(3)对符合吃水要求的船舶,实施近坝段锚泊地报到管理,其他锚泊区实施预报到管理。明确启用的远坝段锚泊区范围及相关要求。
(4)按照一般程度限行的原则,对过闸船舶实行分段锚泊管理,实施上下游港口和远坝段锚泊区预报到船舶调度管控措施,视情况对相邻梯级船闸过闸船舶实施管控。
(5)根据船闸上下游航道水深情况,适时调整已报到过闸船舶允许吃水,严格禁止超吃水船舶过闸。
(6)在上下行待闸船舶数量比例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实施船闸倒闸运行;根据待闸船舶滞航的严重程度,提出相关在建工程采取限制施工措施的建议。
(7)加强船舶过闸运行管理,提高船舶过闸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按照“按排号、看吃水”的原则调度船舶有序过闸。
8.相关船闸运行维护单位加强船闸运行设备维护,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加强闸室和引航道水深监测,发现淤积及时清除;加强船舶过闸现场管理,维护船舶过闸秩序。与船闸运营分公司保持沟通联系,出现影响船闸正常调度的情形及时向船闸运营分公司报告。
六、总结评估
第一类、第二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总结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组织完成,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上级部门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三类、第四类船舶滞航情形协调联动总结评估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完成,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领导小组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加强对西江航运干线过闸船舶保通保畅协调联动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导,充分调动基层单位保通保畅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协调联动工作有序开展。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贯彻落实统一管控、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现场指挥、协调联动、值班值守、总结评估等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应对过闸船舶滞航情形下的突发情况,强化对相关企业的监督指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大保通保畅工作宣传力度,引导相关从业人员提高站位、顾全大局,自觉遵守保通保畅协调联动工作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水平。
八、本机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