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统筹做好航道、通航建筑物等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水路运输通道安全平稳有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当前全球疫情仍处于高位,国内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完整、全面认识党中央确定的疫情防控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刘鹤副总理在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好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高效统筹航道、通航建筑物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通过航道、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环节传播,切实保障水路运输通道和节点的安全畅通。
二、落实落细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一)完善防疫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航道、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管理和运行单位按照部有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防疫第一责任人责任,进一步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临时隔离点、临时集中居住场所设置,建立应急预备队。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内部隔离程序,并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卫健等部门做好人员转移、集中隔离、流调溯源等工作,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同时,及时启动应急预备队,确保通航不断不乱。
(二)加强过闸环节疫情防控。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尽可能使用APP、微信小程序、电话等方式,对船舶过闸申报、锚泊、排挡调度等实施不见面远程办理。实施过闸现场安全检查的,要做好登轮检查人员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尽量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必要时可穿戴防护服。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船舶,实行船员非必要不上岸、不登临服务区,工作人员非必要不登船。船舶通过船闸闸室和升船机承船厢期间,实施船岸界面物理隔离。
(三)切实做好工作人员疫情防控。通航建筑物、水上服务区等运行或经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消毒通风、工作人员佩戴口罩和体温监测、防疫物资储备等要求,一线工作人员应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并定期核酸检测。中高风险地区通航建筑物和水上服务区工作人员原则上采取集中居住、闭环管理,实施轮班工作制,到岗换班人员应持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船闸停航检修期间施工区域封闭管理,施工人员应满足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规定要求,且进入施工区域前应完成疫苗加强针接种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施工人员实施集中居住、闭环管理。
三、全力保障航道运行畅通
(一)切实保障航道主通道和节点畅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航道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和监测,及时解决航道和船闸拥堵问题,通航建筑物上下游有工程施工或通过能力严重不足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加大积压船舶疏解力度。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航道、船闸。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最多设置一个防疫检查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鼓励在属地政府领导下为船民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确有必要经批准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对船舶船员体温正常、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且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要直接放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超过48小时的,应实行“即采即走即追”+“船员闭环管理”。不得简单以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船舶通行、停靠,推动不得为经过中高风险地区但未上岸的船员健康码赋黄码。
(二)切实保障重点物资水上运输。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要建立重点物资运输绿色通道,对运输医疗防疫救灾物资和粮食、化肥、能源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船舶,实施优先过闸等措施,鼓励对运输防疫救灾物资的船舶减免过闸费。疫情期间,水上服务区要保留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水、生活物资供应、污染物接收等基本服务功能。
四、全力保障航道运行安全
(一)加强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当前,各地正陆续进入主汛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对航道及通航建筑物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其管理养护单位加强巡查、值守和维护保养,及时组织做好航道防汛度汛及汛后应急抢通保通工作,确保航道畅通、通航建筑物运行正常。要加强航运枢纽大坝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管理,逐一落实安全度汛行政、技术和巡查责任人,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确保安全。
(二)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我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好航道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深入推进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和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客船和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消防、反恐防范等措施,确保航道、航运枢纽大坝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组织做好本通知精神的传达学习,确保责任、措施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部水运局。
交通运输部
2022年5月17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水运、航务、港航)事务(管理、发展)中心(局),长江航道局,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