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珠江水系沿江地(市)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
为加强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管理,及时掌握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情况,规范经营人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珠江水系运输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我局制定了《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落实,并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情况和建议及时反馈我局。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
2016年11月14日
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
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市场管理,促进珠江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加强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动态监管,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的动态跟踪管理。本办法所指危险品船包括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
第三条 运输经营人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发生重大事项时应按规定备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珠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珠航局”)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办法对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包括年度核查和不定期检查、生产经营信息报送、重大事项变更备案等方式。
第二章 动态跟踪检查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检查的内容:
(一)自有船舶运力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是否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
(五)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六)安全经费投入与使用情况。
(七)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执行情况。
(八)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情况以及对应的台账记录。
(九)船舶是否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是否与《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范围相一致。
(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是否有效。
第七条 运输经营人除自有运力以外的经营资质条件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运输经营人自有运力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八条 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的动态跟踪,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运输经营人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运输经营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报送《运输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表》(见附件1)。
(二) 进入运输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船舶实地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 组织建立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船运输经营人资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推进有关运输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三章 年度核查
第九条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辖区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年度核查。
第十条 运输经营人应当按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年度核查报告书》。
(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专职管理人员与高级船员配备情况证明材料。
(五)《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或者《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年度核查报告书》除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交电子版。
第十一条 运输经营人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负责核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为其发放有效期不超过30天的《待理证》。
第十二条 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运输经营人上门现场核查,并在《年度核查报告书》中记载核查意见。
(一)运输经营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核查记录并盖章。
(二)运输经营人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注未通过核查的记录。
第十三条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0%。珠航局视实际情况对有关省份开展年度核查情况进行抽查。一般情况下应避免对同一企业重复多次抽查。
第十四条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核查工作总结、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章 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查,制定运输经营人不定期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和检查重点。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开展不定期检查。县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每年不定期检查应覆盖辖区内全部运输经营人。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珠航局视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开展不定期检查和抽查,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企业应避免重复多次检查。
第十七条 不定期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运输经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后,应如实填写《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检查表》(见附件2)、记载检查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及跟踪检查情况。
检查表一式两份,实施不定期检查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经营人各执一份。
第五章 重大事项备案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运输经营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格式和提交材料见《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及《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材料》(附件3):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四)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发生变化。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二十条 县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重大事项备案后,应对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珠航局备案。
第六章 发现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运输经营人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营资质条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整改期限视情况确定,其中运力规模达不到条件的,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情况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完毕后,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该经营人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现场复查,作出整改是否合格的结论,整改结论应逐级上报珠航局。
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珠航局按规定程序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运输经营人发生重大事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将该经营人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督管理,并将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珠航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结合本省区的实际,督促指导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开展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参与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动态跟踪管理相关书面材料和检查记录的归档工作,并保存备查。
第二十七条 负责经营资质动态跟踪检查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对实施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运输经营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八条 珠航局应对年度核查情况和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珠航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运输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船舶拥有情况 | |||
船舶类型 | 艘数(艘) | 载重吨(吨) | |
1危险品船舶总计 | |||
其中:化学品船 | |||
成品油船 | |||
原油船 | |||
液化气体船 | |||
2停航船舶及其原因 | |||
运输价格情况 | |||
1原油运输价格(元/吨) | |||
2成品油运输价格(元/吨) | |||
3浓硫酸、盐酸运输价格(元/吨) | |||
4液碱运输价格(元/吨) | |||
5其他货品运输价格(注明货种及价格) | |||
船舶运输生产情况 | |||
1货运量(万吨) | |||
2货物周转量(万吨公里) | |||
3燃油消耗量(吨) | |||
4船舶周转率 | |||
5主要经营航线(注明装、卸货港口) | |||
企业经营财务情况 | |||
1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
2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 |||
其中:燃油成本(万元) | |||
人力成本(万元) | |||
税费成本(万元) | |||
税费成本其他成本(万元) | |||
3主营业务利润(万元) | |||
安全管理情况 | |||
1 隐患排查次数,是否整改 | |||
2 开展安全管理学习、培训次数 | |||
3 开展应急演练类型与次数 | |||
4 是否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交通、海事执法部门处罚 | |||
简要情况说明 | |||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备注:1.统计范围为珠江水系省际危险品运输船舶;2. 运输经营人填写每月生产经营情况,并于次月5日前盖章用电子邮件发送至ygc@zjhw.gov.cn或传真至020-83315928; 3.相关数据仅作为经营资质跟踪监管之用,将为企业严格保密;4.原《航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停止使用和报送。
附件2
运输经营人经营资质检查表
企业名称: 检查单位:
检 查 内 容 (检查适用的项目,合格的填“√”,不合格的填“×”,不适用的划“-”) | ||||||
序号 | 项目 | 内 容 | 不符合简述 | 处理意见 | ||
1 | 企业资质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及年度签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 | ||||
2 | 船舶资质 | □检验证书 □所有权登记证书 □国籍证书 □营运证 □安全管理证书 □委托安全管理协议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 | ||||
3 | 管理人员 | □管理人员在岗 □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有与所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 ||||
4 | 船员管理 |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比不低于50% □安全培训教育台账、档案,准确记录培训情况 | ||||
5 | 运力资质 | □省际危险品自有船舶运力最低1000总吨 □2017年3月1日后省际成品油船和化学品船船舶运力最低3000总吨,原油船最低15000总吨,液化气体船最低2000立方米。或者满足国内沿海自有运力要求。 | ||||
6 | 管理制度 |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台账整理完善有序,更新及时 | ||||
7 | 事故应急 | □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应急保障措施 □结合实际将应急预案分为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开展应急预案培训,熟悉应急预案内容、职责、程序和处置方案 □按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 ||||
8 | 安全投入 | □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监督安全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 | ||||
9 | 检查制度 | □企业内部检查制度(含检查范围、内容、职责、频率和纠正措施) □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和处理台账 □值班安排记录 | ||||
采 取 措 施 (适用的在“□”内填“√”,不适用的填“×”) | ||||||
措 施 | 备 注 | |||||
□当场纠正 □限期整改 (整改期限: ) | ||||||
检查情况概述: | ||||||
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 ||||||
检查人员(签字): | 法人代表/总经理(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跟踪检查情况: 复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填报日期:
公司名称 (盖章) | 国内水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号 |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报 备 事 项 | □ 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 2、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 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 4、与运输企业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发生变化。 □ 5、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6、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
重 大 事 项 变 更 情 况 说 明 | |||||||
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水路 运输管理 部门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珠江航务管理局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运输经营人在发生上述事项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2.对所备案的重大事项应附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上报,参见《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材料》;3.此表由申请备案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各留一份备查。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材料
备 案 事 项 | 备案提交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4.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5. 法人任命证明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或国资委任命文件)。 | |
二、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
3. 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 |
4. 股比证明文件。 | |
三、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 变更后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复印件; | |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 变更的专职管理人员证明文件,包括任职文件、身份证、简历、劳动合同、船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薄的复印件。 | |
五、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六、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 书面报告; | |
3. 相关事故处置文件。 | |
七、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1. 运输经营人重大事项备案表; |
2. 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安全与防污染符合证明》及安全委托管理合同。 |